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闻宣传通讯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5-20浏览次数:1864

  为建立并逐步完善二级单位新闻宣传通讯员(以下简称通讯员)队伍,充分发挥通讯员在宣传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面展示各二级单位在学校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进一步加强我校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党的宣传政策、宣传纪律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通讯员是指由学校二级单位上报,经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定备案,负责本单位新闻报道和信息沟通的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通讯员由二级单位自行确定人选并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定备案后,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授予聘书。原则上各职能部门报送1名教职工为通讯员,学院可分别在党政管理和学生工作两个口径中各报送1名。

  第三条  各单位报送的通讯员,应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循党的教育、宣传工作方针,熟悉本单位基本情况,热爱新闻宣传工作,具有较强的新闻敏感性、文字表达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四条  为便于管理和开展工作,通讯员一经审定备案,原则上一年内不作变动,由于工作任务分配、工作调动等原因造成的通讯员人员变动,各二级单位应及时确定新人选并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定备案。 

  第五条  通讯员应及时了解本单位各项工作的最新信息、成果以及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积极向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提供新闻线索、信息或投稿,参与或协助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安排的新闻报道事宜。通讯员所投送的新闻稿件,一般应经当事人核查校对,并征得所在单位相关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

  第六条  通讯员可在遵守宣传纪律的前提下,在征得本单位相关领导的同意后积极向校外新闻媒体投稿,及时向社会宣传本单位在各项工作中的好做法和新成果。在媒体公开报道后应提供给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备案。

  第七条  通讯员如联系校外媒体记者及相关人员进校采访,需经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审批,在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的具体指导下开展相关活动。校外媒体人员主动到校联系二级单位采访,应先报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同意方可接待。 

  第八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报》、文澜新闻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通讯员采写的稿件,对具有对外宣传价值的稿件,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将向校外有关媒体推荐。通讯员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报》发表的稿件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按学校相关规定发放稿酬,在校外媒体发表的稿件可按学校相关规定获得对外宣传奖励。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不定期举办通讯员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 不断提高通讯员业务水平。

  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每年末举行通讯员工作总结会,对本年度通讯员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表彰。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根据通讯员报送信息和发表稿件情况,评选出年度“优秀通讯员”,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为通讯员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宣传工作中需要的录音、照相等设备,由所在单位提供或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对内对外宣传工作情况,与校内文明单位评比挂钩。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