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2-20浏览次数:157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委宣传部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南大党字〔2016〕1 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中南大党字〔2016〕8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范围

第四条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一) 贯彻实施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及学校的重大决定的措施和办法;

(二) 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

(三) 部门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四) 以部门名义作出的重要决定,以部门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上报的重要材料;

(五) 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大型工作会议、大型活动的有关问题;

(六) 宣传工作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七) 年度预算方案制定及调整;

(八) 部门重要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九) 学校舆情、校内突发性新闻事件的应对措施;

(十) 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 部内人事调整、职责分工;

(二) 专业技术岗位初评;

(三) 招聘计划拟定,内聘人员的选拔确定;

(四) 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 各类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

(二) 国内国(境)外文化交流等重要合作项目申报计划;

(三) 货物、服务采购计划及相关资料审核;

(四) 装饰及修缮工程项目;

(五) 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五万元以上资金的使用;

(二)一次性使用两万元以上资金的;

(三) 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八条集体决策的形式

(一) 部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形式为部长办公会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部务会集体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部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部长、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部务会参加人员包括部长、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及各业务口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决策。

(二) 会议由部长主持,也可由部长指定副部长主持。

第九条决策程序

(一) “三重一大”决策的议题,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议题确定后,由办公室通知与会成员。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议题,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

(二) 会议应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言,明确表达对议题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对会议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会议决策中,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三) 部长办公会形成初步意见后,提交部务会集体决策(部务会制度详见附件)。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做好记录,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记录、纪要经部门负责人签名后,存档保存。

(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结论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六)“三重一大”决策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必须报学校审批的,在学校审批后才能执行。

第四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落实情况接受部门全体教职员工监督,并接受校纪委、监察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凡属下列 情况之一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二) 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策的;

(三) 不遵守、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决定、决议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五) 其他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五条对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党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制度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领导班子总揽全局的核心作用,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推动部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部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部务会议是传达上级精神和讨论、研究、决定部内各项重要工作的会议,也是总结、策划、部署日常工作的会议。部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情可临时召集。

第二条部务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部长、副部长、办公室主任及各业务口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决策。会议由部长主持,也可由部长指定副部长主持。

第三条部务会议议事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四条部务会议的议事范围为:

1.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研究、制定贯彻执行意见;

2.讨论研究提交校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讨论的重要事项,研究办理学校交办的重要事项;

3.讨论审议以部门名义作出的重要决定,讨论审议以部门名义发布、上报的重要文件;

4.研究决定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大型工作会议、大型活动的有关问题;

5.研究重大舆情、校内突发性新闻事件,并提出应对措施;

6.研究决定部内的人事调整、职责分工、职称初审、奖惩等问题;

7.研究制订部门预算,研究决定大额度资金(5万元以上)的使用;

8.研究决定部门重要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9.对各科室重要专项工作作出决策,提出具体目标任务和指导意见;听取各科室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

10.研究决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部务会议的议题可由部领导直接确定,或由各科室提出并报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提交部务会讨论。提出议题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前准备议案,交由办公室收集汇总。

第六条 部务会议讨论议题时,应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充分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并对其中需要落实或办理的事项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重要议题的议决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七条凡经部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相关科室和责任人应及时落实办理,并将结果及时向部务会报告。分管副部长负责会议决议的督办工作。因办理不力而延误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部务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议题征集、人员通知、会场安排、资料准备、会议记录、纪要整理、决议下发和材料存档等。

第九条参会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